关于准予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24年11月26日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编辑:lascn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移交中国(安徽)自贸区特别清单(省科技厅部分)事项的通知》(皖科政秘〔2021〕334号),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经开区块管理部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受理并审查了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移交中国(安徽)自贸区特别清单(省科技厅部分)事项的通知》(皖科政秘〔2021〕334号),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经开区块管理部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受理并审查了你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准予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延续)
单位名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家兵。
设施地址:合肥经开区繁华大道12560号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11层。
使用许可适用范围:普通环境(普通级豚鼠、兔220㎡)
屏障环境(SPF级大鼠、小鼠270㎡)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SYXK(皖)2024—015。
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11月22日—2029年11月21日。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强化实验动物质量和使用环境设施控制,加强许可证管理。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抄送:科技部基础司,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通知原件:关于准予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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